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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州区卫生局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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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州区卫生局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上传人:静雨蓝梦 2015/4/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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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州区卫生局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阜阳市颍州区卫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一、行政审批共4项
(一)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子项目:无
2、实施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十七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2)-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3、实施对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供水单位
4、前置条件:无
5、承办机构
颍州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按照录);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或标准,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查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未履行公共卫生安全措施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变更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变更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中徇私舞弊,致使发生公共卫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卫生许可、延续、变更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项目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注册及变更登记、校验
1、子项目:无
2、实施依据
(1)《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十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划分如下:(一)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不满100张床位的一级综合医院、卫生院、门诊部、卫生所(室、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院(站)、诊所等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经审核合格,作出批准;市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应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再作出批准。”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3、实施对象:医疗机构
4、前置条件
市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受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应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再作出批准。
5、承办机构
颍州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