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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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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doc

上传人:liwenfei1314 2017/12/10 文件大小:1.08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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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滨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各县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尚未制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由滨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35中类、42小类。
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
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八大类。
第八条城市建设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第九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于混合类型的用地性质等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用地,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具体情况,具体确定。
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的,须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在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确定,整体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控制。
表1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区位
建筑容量
类型
滨州市城市规划区
城区范围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低层建筑
30%

居住建筑
(含单身公寓)
多层
25%

高层
20%
~
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
多层
45%

高层
35%

工业、物流仓储建筑
35%

注: (1)表1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低层、工业、物流仓储建筑除外)、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整个地块综合平衡。
(2)对已有土地确认指标须变更容积率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按程序组织规划、国土、监察、财政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公示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其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可适当提高,同时须按程序补缴相关费用。
沿城市主次干道、河流水系及城市绿地与广场等用地计算时不包括城市各类控制线之内的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第十二条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应按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另涉及以下内容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地下室、半地下室只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二)阁楼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且计入容积率;
(三)地上一层用作储藏室或车库时,()时,计算其全部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超过此标准时,计算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四)在规划批复和建设工程许可办理阶段,总建筑面积中可不计算建筑单体外墙保温层面积,但是在规划竣工验收时需将建筑外墙保温层面积一并计入。
(五)办公、居住、商业建筑(大型商场除外)、()米的计算建筑面积、;、。
(六),。,。
(七),不计建筑面积;,,。
另在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不同阶段,因综合考虑结构、保温、抗震等要求,相同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允许存在误差,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单栋建筑控制在小于总建筑面积的2%指标范围内;多栋建筑控制在小于总建筑面积的1%指标范围内。
第十三条除按规划划定的一类居住用地和村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