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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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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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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总体思路
确立了以发现和解决问题为导向,以监督抽检为主搭载风险监测的工作方式,以“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汇总分析、统一结果利用”为主要原则的的总体思路,要求制定科学、统一的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计划,并切实做好衔接,增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利用效益,强化后续执法措施,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依法、科学、严格监管水平。
主要内容
一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办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同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或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不合格或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食品,召回不合格或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不合格或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同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主要内容
二是强化食品检验机构的法律义务。《办法》规定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食品检验机构有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等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复检机构有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主要内容
承检机构有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利用监督抽检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主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四)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复检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食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效。
主要内容
三是强化监管部门的主动作为。为切实解决案件查办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办法》规定在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工作中,抽样可以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检企业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可以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