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扬财采[2007]72 号
关于印发《扬中市政府采购廉政监管实施
细则》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扬中市政府采购廉政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扬中市政府采购廉政监管实施细则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政府采购廉政监管通知
抄送: 镇江市财政局采购处、监察室,市纪委、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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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政府采购廉政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廉政监管工作,规范政府采购
行为,确保政府采购正常、健康、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扬中市招投标大市场廉政监管办
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政府采购涉及的各类主体,
包括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专家评委、供应商、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坚持组织监督与自我监督相结合、过程监督与
重点监督相结合、行为监督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
廉政监管职责,巩固管采分离的成果。
第二章一般程序
第四条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在招标公告、采购文件
中进行廉政告知,落实供应商书面廉政承诺并归档。
参与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项目的供应商实行网上公示
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第五条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供应商的廉
政状况进行审核,开具“廉政准入通知书”。
第六条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与中标供应商签定廉政
合同,收取廉政保证金,并按合同的约定进行退还或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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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纪检监察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集中
采购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对采购人、供应商、评委进行廉
政管理与监督,实行不廉政退出制度,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
报经市招投标大市场联席会议决定后实行。
第三章重点环节监督
第八条以下事项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行,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1、编制、汇总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按照年度政府采购
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做好部门或单位月度政府采购计划的
审核,并实施监督。
2、合理确定采购标准和档次。对属于超标准、超预算、
重复采购的项目,应当向市财政局进行否定报备,属于追加、
增补合同的,其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总价的 10 % 。
3、监管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认真落实采购资金的
拨付进度、拨付金额,对比合同条款的执行情况。
4、加强分散采购管理。未经批准自行采购《政府采购
目录》管理范围内的项目一律不予备案,未落实采购资金的
采购申请一律不予批准,自筹资金未纳入政府采购专户的一
律不予支付。
5、规范评委抽取程序。本市产生评委的,由采购人或
集中采购机构从建有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未建有评委库
的,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不低于 2 :1 的比例提出初选
名单,进行抽取。
6、加强监督检查工作。每半年对全市的政府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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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一次抽查,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抽查面不低于 45% 。对检
查、抽查发现的问题,严格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7、建立采购人员资格考核管理制度。制定政府采购人
员从业准则和岗位标准,建立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采购人
员的思想水平和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