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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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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办法.doc

上传人:neryka98 2018/1/7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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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长江隧桥工程竣工(完工)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一)为了做好上海长江隧桥工程(以下简称长江隧桥工程)的投资控制工作,规范合同价款结算程序,明确各环节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隧桥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二)凡由上海长江隧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长江隧桥工程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材料采购、设备采购、管线搬迁、各类临时设施及相关工程的施工(制造)等合同的工程竣工(完工)结算,均适用本办法。
(三)上述合同的预付款、进度款按照合同规定或《上海长江隧桥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执行。
(四)工程竣工(完工)结算,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计划合同部是长江隧桥工程竣工(完工)结算的管理部门。
第二条结算前提
(一)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事项均已完成,或在可预见范围内,不会对合同结算价款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二)已经通过由公司组织验收(初验),或已完工并已办理了交接手续的,或经双方确认合同已履行完毕;
(三)有关资料(竣工资料等)准备完毕并已提交相关责任部门签收认可;
(四)以上三条必须同时满足,方可进入结算程序。
第三条结算价的确定原则
(一)竣工(完工)结算工程数量按施工设计图净尺寸计算。
(二)竣工(完工)结算单价,合同中已包含的项目按合同单价计算,施工设计图有而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按以下原则确定单价:
1、“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按“工程量清单”单价直接套用或分析后套用;
2、“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按承包人投标时采用的定额和取费标准结算;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按投标的单价,投标文件中没有的单价,原则上按投标的同等价格水平结算。
(三)监理的驻地设施及交通费用,承包人按公司批准标准和规模实施,并经监理和公司有关人员确认的工程量,以投标文件同等价格水平及取费标准编制专项预算报公司审批,并按批准金额结算。
(四)专项暂定金的结算,按《上海长江隧桥(崇明越江通道)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的原则执行。
第四条结算程序
(一)由满足本办法第二条的合同对方主体(一般是承包人、卖方、乙方)向公司提出结算申请(填写结算申请表),经公司审核批准后,提交竣工(完工)结算书。
(二)竣工(完工)结算书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资料:
1、竣工(完工)结算计价表;
2、竣工(完工)结算的工程量计算单;
3、施工设计或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及附图;
4、公司、监理工程师现场签证的工程量核定单;
5、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工期延期联系单、停工窝工联系单;
6、经公司批准的工程造价调整资料;
7、竣工(完工)证书或交接证书;
8、其它相关资料。
(三)结算申请表一旦经公司批准后,计划合同部应及时通知结算申请单位,并启动竣工(完工)结算流转程序。
(四)竣工(完工)结算内部流转程序:
1、桥梁(隧道)工程部负责对结算用施工设计或竣工图、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竣工(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