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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职员退休管理制度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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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公司职员退休管理制度汇总
从业人员退休办法
第一条依据本办法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订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以正式编制内的从业人员为限,聘约、定期契约或临时人员不适用。
第三条申请退休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退休:
(一)服务满15年以上,年龄满55岁者。
(二)服务满25年以上者。
第四条命令退休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退休:
(一)年满60岁。
(二)因公伤病逾24个月未复职者。
(三)心神丧失或因公致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
第五条退休金的发给标准从业人员的退休,按其年资依本办法附表规定计发退休金。
第六条公伤病的范围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因公伤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者。
(二)因患职业病者。
(三)在工作场所遭遇不可抗力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第七条心神丧失的范围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心神丧失”系指神经受伤及精神失常而不能治愈者,所称“残废”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失残视觉者。
(二)失残听觉者。
(三)丧失言语功能者。
(四)失残一肢以上的机能者。
(五)失残其他重要机能者。
第八条退休人员改聘奉准退休的从业人员,其服务部门除工作需要得呈总经理核准以聘约或定期契约人员聘用外,本关系企业不得再予任用为正式编制内人员。
第九条退休表件的填报申请退休者应填具“申请(命令)退休表”二份,连同证明文件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核决权限呈核。命令退休的表件由其服务部门填报。
第十条宿舍迁让奉准退休的从业人员配住有公司宿舍者,于其迁让公司宿舍后,方得具领退休金。
第十一条实施及修改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修改时亦同。
纤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工友退休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为顾及退休工友的生活,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友,系指在本公司工厂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及公司与工厂所有辅助生产的工人(警卫、信差、司机、木工、电工、杂工)。
第三条本办法颁布前已在本公司工作的工友,其年资准予计算。
第四条凡本公司以及所属各厂的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请求退休:
(一)工作15年以上年龄满55岁者。
(二)工作满25年以上者。
前项工作的年资认定,以公司或各厂的人事资料为准,年龄的认定以身份证为准。工作年资以连续在本公司或各厂服务者为限,离职后再返公司或厂工作者,其离职前的年资不得并计。
第五条凡本公司以及所属各厂的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由本公司命令退休。
(一)年龄已满60岁者。
(二)合于本规则第四条各款规定尚未退休,后因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能胜任工作者。第六条凡合于第四条或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退休工友由本公司按照其申请退休月份的底薪(包括生活津贴)一次发给至少30个月之退休金。
第七条年满60岁之退休工友,其工作年资未满15年者,按其实际服务年资每满一年发给二个月的退休金。工作年资满15者年按第六条规定发给。
第八条工友合于退休条件而自愿继续工作者,本公司可视实际需要及其健康状况准其继续工作,并按其继续工作的年资每年增给老年退休金一个月。
第九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员工离职处理原则
(一)本公司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悉依本细则办理。
(二)员工离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