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日公布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
    、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新闻出版项目;
    、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七)国家垄断或者控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
    (八)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九)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一)工程建设:
    ;
    、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二)货物采购:
    ,批量货物价值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货物价值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公众安全的货物,货物价值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药品采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服务:
    、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向商业银行贷款的;
    。
    (四)特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