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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公务员抵抗制度的几点思考_精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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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公务员抵抗制度的几点思考_精品.pdf

上传人:1449388646 2012/6/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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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公务员抵抗制度的几点思考_精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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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万方数据
完善我国公务员抵抗制度的几点思考崔静李一、公务员抵抗权的基本属性宁世界各国的制度构建来看,服从上级命令不能成命令的“服从”应该作全面理解。首先此种服从并反,公务员应该有自主判断——,贵州贵阳;ど桃泄笾菔》中校笾摘要:《公务员法》第条规定了公务员的抵抗权,赋予公务员不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的权关键词:公务员;违法命令;抵抗权;保障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鲁啤豆裨法》牧恋阒皇谴蚱屏讼录抖陨霞丁熬苑印的传统观念,公务员可以有条件的对上级说“不”,赋予公务员抗辩权和抵抗权。该法律变动蕴涵的是理念的变迁,也是法治思想在公务员立法过程中的具体表征。该立法举动不是我国的首创,从为公务员免除责任事由得到许多国家法律的肯定。然而,现实问题是,一方面公务员执行上级命令并不能成为其行政免责的事由,有助于培养公务员群体的“护法意识”。另一方面,在公务员这个等级分明的序列中,“下级服从上级”通常被认为是保障行政效能的基本规则之一,是处理上下级关系的常态,下级往往缺乏对上级说“不”的底气,说“不”的权利有被虚置的极大风险。因此,相关程序规则的细化及保障制度的跟进成为目前亟待完善的课题。公务员抵抗权的义务性在政府组织中,上级和下级所处的地位不同,一般公务员通常处于信息链的下端,他们所了解的信息量少导致对信息的解读出现偏差的可能性增加。同时,公务员个人的判断能力和认识水平存在差异,由此不能以公务员个人的判断取代上级的决定或命令。从这个意义上说,下级不可以对抗上级,下级要服从上级。然而,公务员对上级非对人身的服从,而是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才存在服从的问题,若与法律相悖,就无服从之义务。面对上级下达的命令,下级不是机械地、无条件地执行,特别是针对那些明显存在违法的指令。相判断,将法律作为执行或不执行的底线。其次,任何级别的公务员都是独立的人格主体。公务员在服从职务命令方面具有独立性的最主要表现是公务员对职务命令具有独立的判断权,当然这种判断权并非无限的自由裁量,其权限仅仅在于对命令的合法性判断,对上级命令的合理性问题不享有判断权。针对这一问题可以从两个层次上赋予作者简介:崔静,贵州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李宁,中国工商银行贵州岩分行。斩,上利。公务员的抵抗是一种义务,在其合法行使不服从的权利时,应当有一套合理的程序、完善的配套细则及有效的权利保障制度,包括明确公务员抵抗权的主体范围划分标准,区分、细化司法系统公务员抵抗权,增加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完善相关救济途径和奖励机制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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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务员抵抗制度的现实困境级负责。也即公务员对于自己认为错误的上级决利不受错误或违法命令的侵害,在一定程度上实规对部分特殊公务主体——公安机关公务员、税问题:公务员抵抗的权利:一方面,公务员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命令的意见。上级不予改变或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执行的后果由上定和命令可以提出质疑、抗辩;另一方面,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所以,公务员对上级错误决定和命令行使抵抗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明确其义务性十分重要,是否向上级提出意见不能由公务员自主选择是公务员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保障,否则,极易出现公务员明知上级决定存在明显错误,但由于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