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长春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为确保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为培养适应21世纪需要的创新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的有关规定,特提出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
第一条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如下原则:结合学生培养目标原则;德智体全面发展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原则;课程之间整合性原则;学科发展前沿性原则。
第二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必须遵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体现全面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程序: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成专家组对专业培养的目标和业务范围进行论证,由教务处提出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及要求,由各分院主持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各分院院长为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主要负责人,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四条课程体系的设置是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核心部分。要按照国家专业目录的要求设置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选修课,依据人才培养模式科学地设置课程模块,促使文文、文理、理理渗透,开放兼融。课程的设置要有利于培养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逐步形成我校的专业特色。
第五条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
、培养规格;
、学分、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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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六条各教学部门根据学校审核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认真填写《长春师范学院教学安排表》(一式两份),在开课前一学期第十周至第十一周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院长审核,学校主管院长批准签字后,教务处将其中一份返回给教学部门。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公共必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各分院具体安排各专业课程,然后由各分院录入本部门本学期开课总表及各班级的课程表,并由教务处汇总。各教学部门根据开课总表,将课程任务以任务书的形式通知任课教师,并上交一份给各分院存档,一份交任课教师。
第七条教师开课条件、资格、规范、要求遵照《长春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学校要采取相应措施,做到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的信息及时反馈,并进行有效的监控。
第九条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必须要稳定和严肃,不得随意变动。如有个别需要调整,须办理如下手续:
填写《长春师范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并交教务处(由各
分院填写,各分院院长签字之后报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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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该课程涉及多部门,由教务处协调。如需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必须经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坚决杜绝随意调整课程的现象。
第十条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中应注意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保存,真正做到规范管理。人才培养方案执行中要收集、整理、保存的基本档案材料有:
(一)《长春师范学院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