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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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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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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黑龙江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4-16 16:10:59 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5377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省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用于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接投资是省发展改革委用于省级事权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厂是指省发展改革委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补助。
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直接投资重点用于省属的公益性重点项目,主要包括:
(—)省直党政机关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
(二)省属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三)省级公检法司基础设施及装备投资项目:
(四)驻省部队及武装警察部队基础设施及装备投资项目;
(五)跨地区跨范围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投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地方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地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
第六条直接投资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投资补助资金可按项目单独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集中安排。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项目的投资资金最低限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直接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投资补助项目按有关规枣由省、市、县级发改部门审批可研报告或核准、备案。
安排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省预算山投资资余在2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超过2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按直接投资方式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项目时,应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标准。
工作方案要符合省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关行业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规划的要求。对不在规划范围内的项目不得安排投资补助资金。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以便于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遵照执行。
第二章投资项目资金的申报第九条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地)、县发改委为项目申报主体。申请省预算内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当按照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按有关规定应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及备案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申请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后,根据省有关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