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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冬梅-证券交易第6章证券自营业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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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冬梅-证券交易第6章证券自营业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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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六章证券自营业务
第一节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交易品种单一,一般仅为非上市的债券,通常交易量较小,交易手续简单、清晰,费时也少。
: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为营利而自己买卖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
:决策的自主性;交易的风险性;收益的不确定性。
:决策的自主性。
:
(1)交易行为的自主性。
(2)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
(3)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第二节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
: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
(1)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2)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
(3)自营业务部门是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
:
(1)控制运作风险。
(2)确定运作原则。
(3)建立运作流程。
(4)专人负责清算。
:合规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
: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权益类证券主要是指股票、股票基金)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
(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7种)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
(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12项)
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氛围的重大变化。
②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③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