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七章资产管理业务
第一节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
(1)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
(2)具体投资方向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
(3)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经营运作。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
(1)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的。
(2)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
(3)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
(4)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
(5)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
(1)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
(2)特定性,即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
(3)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6个):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范围。
(2)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3)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第二节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1)守法合规。
(2)公平公正。
(3)资格管理。
(4)约定运作。
(5)集中管理。
(6)风险控制。
:
(1)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3)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
(4)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证券公司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
(6)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商业银行代为推广。
(7)证券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