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证券经纪业务
第一节证券经纪业务概述
,证券公司不赚取差价,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我国是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
: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的对象。
: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提供信息服务。
:业务对象的广泛性;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客户指令的权威性;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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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讲解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
(2)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3)开立资金账户与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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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存管银行,不能存入其他任何机构。
(2)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每个客户建立管理账户,用以记录客户资金的明细变动及余额。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用以客户证券交易交收资金的划付。该账户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但其资金全部为客户所有。
(3)客户、证券公司和指定的存管银行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具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
(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全部通过指定的存管银行办理。
(5)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其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
,而并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
,如经客户和证券经纪商双方签字和盖章,性质上就相当于委托合同。
,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
(2)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
(3)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
(4)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
(5)寻求司法保护权。
(6)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如交割单的打印、证券和资金结余的查询等。
,必须承担下列相应的义务:
(1)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了解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按要求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2)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书,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核。
(3)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
(4)按规定缴存交易结算资金。
(5)确定委托手段。
(6)接受交易结果。
(7)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证券经纪商作为受托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
(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
(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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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时,证券经纪商应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