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证据有哪些分类 ——关键术语
[关键术语]
证据分类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
本证与反证
第四章证据有哪些分类 ——案例
台湾首例性骚扰案发生在1995年。原告甲是一家旅行社的业务员,遭到被告乙(公司副总经理)多次性骚扰,后因甲不愿“配合”而受到乙在工作上的种种刁难,甚至要求离职。甲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乙给付损害赔偿新台币50万元。甲提出的证据之一是自己在“巴塞隆纳KTV松山店”遭到性骚扰当天的日记(甲有多年写日记的习惯),二是KTV分店消费明细存根联及“限制级”影片影碟封底,证实甲曾与乙在该KTV消费,三是甲提供的银行复函一份,证明当天确与乙在某餐厅用餐一事,在消费存根上亦有乙的签名,四是有人证明甲曾在案发后向女性同事两人及其他友人提及曾在事件当日被乙骚扰的事实。被告人则提出两名对其有利的证人,证实其与原告的交往属于工作上正常之关系。台北地方法院认为虽然在本案中并无在场证人可提供直接证据,但仍应斟酌间接证据(消费明细表及信用卡签名等)及情况证据(笔记记载与对友人之倾吐等),经过推理,来形成心证认定事实。因此,法院认定被告确实对原告实施了性骚扰行为。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概念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客观存在的物体,即以物品或痕迹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不等于物证。以我国为例,实物证据除物证外,还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则属于言词证据。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区分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如下的区别:
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前者以语言表现,具有人的主观性;后者以物质表现,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两者的形成过程不同。前者经过主体感知、判断、记忆、表达等过程,后者经过发现、提取、保存、鉴定等阶段。
两者的证明价值不同。前者与案件待证事实的关联较为明显,可以全面、动态、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后者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并不一定明显,通常是局部、静态、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按证据来源是否来源于案件事实,可将诉讼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又称“原生证据”,是指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
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是指经过复制、转抄、转述等中间环节的证据。
原始证据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传来证据并非直接来源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经过了“转手”的第二手材料。
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概念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性,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即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所谓的“主要事实”,通常认为是指案件中的关键性事实。在刑诉中为被追诉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在民诉中为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和消灭;在行诉中则为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存在。
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