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外经贸部 1999 年令第 4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有关法律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管理履行
1988 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的义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易制毒化学品系指公约中列明的可用于制造加
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可卡因等毒品的原料和化学配剂
第三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全国易制毒化学
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其管理工作接受国家禁毒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
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并接受外经贸
部对其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本企业
及下属进出口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并接受外经贸部对其易制毒
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任何企业或单位无
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须报外经贸部批准
第二章进出口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同制造贩卖或贩运毒品严重的国家地区进行的易制毒
化学品贸易实行严格管理严禁进出口企业同制造贩卖或贩运毒品严重敏感
国家地区的不法企业进行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第六条国家对重点监控
的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核定企业经营重点监控的商品目录及核定的企业
名单经国家禁毒委员会批准后由外经贸部公布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进出口企业
必须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业务的检查
一凡经审批允许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的进出口企业按业务归口管理的
原则应于每季结束后 10 日内将上季度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销售及使用情况
1
或出口及出运情况上报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或隶属的中央管理的企业
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督促进出口企业按时上报定期检查进出口企
业销售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并在上一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企业上报的
情况和检查结果汇总报外经贸部
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本企业及其下属的进出口企业按时上报定期检查销
售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并在上一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情况和检查结果
汇总报外经贸部
三外经贸部对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
口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按外经贸部颁布的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97]外经
贸资三函字第 197 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进出口企业进口或出口易制毒化学品须按本规定申请
一中央管理的企业进口或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
二地方进出口企业或隶属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
或隶属的中央管理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外经贸部批准
第十一条进出口企业在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隶属的中央管理的企业
申请时以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外经贸部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加盖进出口企业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一式二
份一份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