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见义勇为”民法立法完善的思考
“见义勇为”随着社会道德发展的进步以及法律的演变从一个道德的词语演变成了法律上的标志词。本文从民法角度来看“见义勇为”,对其进行法律意义的界定,综合我国的“见义勇为”立法状况,通过存在的一些缺陷,为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对其在法律的适用范围内与民法的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并明确“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对存在的不足提出建议。
1 “见义勇为”的法律界定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见义勇为”进行统一的立法。但是并不代表法律对“见义勇为”的行为不保护。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出台了对“见义勇为”的相关法规和条例。当然,对于“见义勇为”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有的是采用举例式说明“见义勇为”的行为主要有哪些,如《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还有对“见义勇为”直接定义,如《山东见义勇为保护条例》第2 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并非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及职责,不顾个人的安危为了国家的利益以及集体的利益再或者是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安全,对违法以及犯罪的行为进行抵抗斗争的做法。各个地方对“见义勇为”的规定侧重点各有不同。
笔者认为,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约定义务的自然人,基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或违法犯罪行为,为维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而进行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2 关于“见义勇为”民法立法完善的建议
(一)明确民法“见义勇为”的概念及认定标准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应作出明确规范,以全国统一的民事法律概念来鉴定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在民法上的是指自然人,在没有法定、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基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或违法犯罪行为,为维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而进行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见义勇为”主要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认定:第一,见义勇为的主体不应该受到国籍等身份的限制,应该是没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第二,见义勇为的主观要件,即见义勇为人的主观必须是善意的且具有利他性,其行为可以是通过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行为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等主动进行的不具有利己性质的行为来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是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的行为。第三,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是见义勇为的客体,不包括自身利益。第四,见义勇为”的客观要件是指:(1)客体处于紧急的客观危险中,危险可能是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法侵害等。(2)“见义勇为”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该危险可能是人身也可能是财产。(3)行为人主动实施了“见义勇为”的救助行为。
综上所述,见义勇为可通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之外的以下任一行为来确认:(1)对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或者涉嫌犯罪行为做出制止的;(2)对侵害公共财产、国家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违法或者涉嫌犯罪行为做出制止的;(3)在抢险救灾中参与有利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4)依法符合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二)对“见义勇为”者的完善保障
1、经济保障
以侵权人的赔偿为主,受益人补偿以及行政补偿为辅,使“见义勇为”者的所有损失全部得到赔偿或补偿,但此前提是“见义勇为”者自己不存在过错。侵权人是第一赔偿人,“见义勇为”者人身受到损害,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请求民事赔偿因自身受到损害而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