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贷资产管理,规范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日常操作,提高信贷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 号),以及《关于转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有关文件的通知》(渝银监发〔2006〕43 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营业部和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
第二章风险分类认定审批原则
第三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认定审批应遵循“分级认定、常规管理、超限核准、归口负责”原则。
第四条分级认定。指公司经营的信贷资产,在经办行认定审批权限内的,由经办行认定;超过经办行认定审批权限的,由经办行整理信贷档案、结合调查、了解的其他信息,报公司认定。第五条常规管理。指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作为信贷经营管理的一项日常工作,信贷经办人员应及时搜集掌握客户最新的分类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分析、整理,及时更新财务或非财务信息, 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监测台帐及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信贷资
产质量的监测分析、贷后管理、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等相结合。
第六条超限核准。指分类信贷资产余额超过经办行认定审批权限的必须报公司认定和核准。
第七条归口负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分类质量监测、上报等工作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经营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第三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流程
第八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按照分类的标准、方法、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初分和认定,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结合重庆农商行实际情况,对自然人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类采用“简易流程”,对企事业单位等公司类(除微型企业外)贷款风险分类采用“常规流程”。
第九条简易流程。自然人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采用矩阵分类,对矩阵分类结果不能真实反映风险状态的贷款,必须经过手工调整,确定其最终分类结果。
第十条常规流程。对企事业单位等公司类(除微型企业外)贷款的分类流程,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分类准备及初分
、收集信贷档案资料。由信贷经办人员收集债务人的基础信贷档案资料,包括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抵质押物信息、重要文件、往来函件、债务人偿还记录和银行催收通知、贷后跟踪管理报告、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结果等,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做好准备。
。信贷经营部门人员通过整理信贷档案,结合调查、了解的其他最新信息,撰写债务人的风险分析报告, 填写分类工作底稿,提出初分建议,超过本级认定权限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上一级机构审批。信贷经营部门对录入台帐及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客户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信贷讨论。风险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信贷经营部门进行信贷讨论,二者职责相互分离制约。对信贷经营部门提供的分类材料进行讨论,对分类意见不一致的应进行充分交流、沟通,信贷经营部门应按照信贷讨论的意见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分类资料和信息及时补充完善。
(三)分类认定。信贷经营部门的初分认定结果在部门负责人审查确认后,交风险管理部门初审。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分类资料和信贷讨论意见进行独立综合判断,提出初审分类意见。
(四)分类认定结果审批。公司审批权限内的分类认定结果由公司风险管理小组进行审批,填写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