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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识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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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识探讨.docx

上传人:glfsnxh 2018/8/26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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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识探讨.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检察院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识探讨
一、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认识
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宽严相济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对失足青少年,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犯。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严打"以来,党和国家根据转型时期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实际,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制定了"从重从快"严打方针,在刑事检察工作中为了避免承担打击不力的责任,可捕可不捕的捕了,可诉可不诉的诉了,对打击犯罪,震慑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好转起到了根本性作用。在新时期,新的执法理念下,过于强调严打,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存在着不和谐。打造和谐社会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司法文明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检察机关捕诉环节如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适应政法工作新形势的需要,也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解决政法工作现实问题的需要。我市检察机关要勇于创新,大胆探索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工作中努力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又缩小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正确把握三个基本原则
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应当正确把握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执法。对一般犯罪要严格执行法律,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于法有据。
二是区别对待。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犯罪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尤其是对于严重暴力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以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社会恐慌的犯罪,增强打击的针对性;规范对重大刑事案件适时介入的侦查机制,对严重刑事犯罪坚持快捕快诉,体现依法从严、从重的一面,增强打击的实效性,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建立"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明确不同的宽严界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一般轻微刑事犯罪、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初犯、偶犯、邻里纠纷等则尽可能区别对待,适当放宽执法尺度。
三是注重效果。执法办案既要保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有利于震慑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有利于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