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社区矫正活动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问题新论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已经在我国试点并取得一定的成效,社区矫正概念已经得到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首肯。但是。由于正式的社区矫正立法尚未出台,各地自行制定的社区矫正文件又不相统一,因此,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活动中扮演的角色不尽一致。有的基层检察机关是以帮助教育者的身份参与社区矫正活动,帮助司法行政机关教育服刑人员,有的则是以协调配合者的身份出现。笔者认为,上述检察机关的做法值得商榷。角色定位不准,难以有效发挥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活动中应有的作用,因而有必要对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活动中的角色定位问题进行探讨。文章拟从社区矫正的性质与检察权的功能两个方面为进路,对这一问题略陈管见,希冀能裨益于社区矫正司法。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职能;定位
一、社区矫正的性质决定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活动中的根本定位
(一)社区矫正概念
社区矫正又叫社区矫治,源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欧美国家。它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从上述社区矫正的定义可以看出,社区矫正活动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社区矫正的主体按法律效力来分类,可以分为正式主体和非正式主体。正式主体是指参与社区矫正活动的国家机关。非正主体是指协助参与社区矫正活动的有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不同主体在社区矫正活动中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作为正式主体的国家机关参与社区矫正活动是一种司法行为,所行使的是国家权力,依法享有职权,同时也承担相应责任,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原则。非正式主体所从事的活动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参与社区矫正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般由国家机关来承担。
社区矫正的客体即社区矫正对象,是指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客体主要包括五种罪犯: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四是被裁定假释的;五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社区矫正的内容是指社区矫正主体通过一定的监管活动,限制犯罪者的一定权利,矫正犯罪者的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犯罪者顺利回归社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内容主要有:社区服刑人员报到、会客、请销假、迁居、政治权利行使限制等。
(二)社区矫正的性质
关于社区矫正的性质,目前我国学界还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有“保安处分说”、“结合说”、“非监禁处遇说”、“刑事政策说”等观点。保安处分论者认为,社区矫正措施是对犯罪人的保护管束和保护观察措施,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的性质,而不是行刑方式。结合论者认为,社区矫正是刑种、量刑、行刑制度的结合。处遇论者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综合性的、与监禁处遇相对的非监禁处遇方式。刑事政策论者认为,社区矫正既不是典型的刑种,也不是典型的刑罚执行制度,严格来说,仅仅是一项刑事政策。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是具有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功能的刑罚执行活动。从惩罚性的角度来看,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刑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活动,刑罚的惩罚性决定了社区矫正的惩罚性。在执行社区矫正时应当贯彻落实具体的惩罚性措施,以保证刑罚的制裁性,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平。同时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