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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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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bai1968104 2018/8/31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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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新发改法规【2009】55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程序,保证建设项目合格交付生产或使用,及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采取直接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工作;采取投资补助的项目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验收标准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布的建设标准;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批复文件,以及下达投资计划的通知;
(三)合同文件、施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
(四)国家、自治区颁布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
(五)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文件。
第六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满足生产或使用需要,生产性项目能够生产出批准初步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产品;
(二)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试运转合格,并通过专项验收;
(三)投产或者投入使用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四)财务决算已编制完成,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合格;
(五)竣工文件及资料整理齐全,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第七条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除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或使用的,应当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预留投资,限期完成。
有些建设项目投产初期未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应从实际情况出发,不要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第八条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建设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及期限长短,按各行业规定执行。
第三章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项目计划竣工验收前,需向验收组织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报告,提交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工程建设情况、试生产情况,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等实施情况,建设工程总结、经验、教训,工程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适当简化,按一个阶段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初步验收由各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按以下程序组织:
(一)施工单位按合同完成施工作业后,按规定向项目法人提交完工报告,各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依据合同进行验收;
(二)建设规模大、建设内容多的建设项目,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