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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的违宪性及其立法改革原则.doc

上传人:zbptpek785 2015/8/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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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动教养制度的违宪性及其立法改革原则
【摘要】目前,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面临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本文从宪法层面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分析,指出其违宪性,并对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改革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违宪;立法改革
劳动教养,创立于1957年,最初主要是用来实施强制劳动教育和安置就业。随着中国社会转型,劳动教养的目的、性质和内容也随之变化。目前,劳动教养是我国对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劳动教养自创立以来,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控制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各种弊端逐渐被社会各界所认识,其合法性和正当性面临越来越强烈的质疑。自《立法法》于2000年3月15日通过以来,理论界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批评之声不绝于耳。2007年12月4日,69名专家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提交公民建议书,“强烈要求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违宪审查,或立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以表明中央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强决心。”2012年发生的几起有关滥用劳动教养的案件如“唐慧案”、“方洪因言获罪案”“龚汉周两次劳教案”,经媒体曝光后,引发普通公众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反思和批评,可以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已成为社会主流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已经将针对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列入立法规划。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全面审视,特别从宪法的角度进行分析,有利于让这项制度明明白白的
“终结”,并为顶层立法设计提供理论支撑。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合宪性审视
童之伟教授提出三种判断是否违宪的标准。一是宪法、法律确定的正式标准。二是学理标准。这是人们根据宪政原理、宪法原理和规则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普遍约束力的公共规范和公共机构的行为所做的判断。三是根据常识和生活经验,将宪法条文与被审查对象加以比较后所做的判断。[1]笔者认为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合宪性分析不能只停留在宪法条文的形式规定上,要从宪政原理和现实情况出发对其进行价值判断和实证分析。
(一)从法律规范层面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合宪性问题

对劳动教养制度法律根据进行合宪性讨论,就是分析、判断劳动教养制度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目前,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有学者指出从历史角度分析,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只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令的权力。考虑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上述两个关于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当时看来其效力视同法律。但在宪法与相关宪法性文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上述文件再依据已经失效的宪法条款来证明自己的合宪性,就难以形成说服力。[2]根据现行宪法第37条,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进一步明确了该条规定的法律特别保留事项。《立法法》第8条第5项规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立法法》第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