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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流通环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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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流通环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工作实施方案.doc

上传人:fxl8 2013/4/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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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流通环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工作实施方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全区流通环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增强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示范引导作用,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工商食字[2009]21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工商系统工作实际,现提出流通环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指导意见》,牢牢把握“四个只有”,积极推进“四个转变”,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切实提高食品经营者自律意识,扎实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 努力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消费者食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目标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采取巩固与创新相结合、规范与推广相统一的原则,结合实际,有效推进,促进食品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工作水平。2010年要在原有1444家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基础上,新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644家,2011年新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600家, 实现在每个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至少创建一个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目标。对人口密集、规模大、经济实力强的城镇社区,鼓励创建多个食品安全示范店,充分发挥示范店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保障食品质量消费安全的示范引导作用。
三、严格标准,注重实效
为确保命名的“食品安全示范店”具有示范性和典型性,要根据创建标准和考核办法,实行百分制考核,各项考核内容大于或等于90分,方可评定为“食品安全示范店”,切实做到优中选精,确保质量,取得实效。各地对已命名挂牌的“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和“农村食品放心店(超市)”,要严格按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考核办法,从严审查、考核,重新认定、命名,将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建设统一纳入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之中。
“食品安全示范店”考核认定、命名挂牌,以县(区)工商局为单位组织进行。申报“食品安全示范店”,应按照“食品安全示范店”评选标准,由经营者自愿申请,填写《食品安全示范店申报表》,经辖区工商所初审,由县(区)工商局组织考核、认定。拟命名的“食品安全示范店”名单要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使示范店切实具有示范引导作用。
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1、统一规范
对食品安全示范店管理要实现“五个统一”:一是统一称谓。为了便于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宣传食品安全示范店工作成效,提升食品安全示范店示范引导的效应,凡参加此项示范活动的食品经营单位,经县(区)工商局考核确定,其称谓统一规范为“食品安全示范店”。二是统一标志。对确定的食品安全示范店,为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强化社会对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监督,“食品安全示范店”的标志样式由自治区工商局统一制定。三是统一承诺。食品安全示范店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承诺,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行为合法规范,经营者自律制度完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四是统一亮证亮照经营。为了便于消费者确认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了解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食品安全示范店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统一悬挂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悬挂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五是统一监督电话。为了便于消费者申诉、举报,降低消费维权成本,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隐患,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作为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示范店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有效平台,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
2、动态管理
对“食品安全示范店”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复查一次,实行优胜劣汰,不搞终身制。工商所应全面加强对已认定命名的“食品安全
示范店”监督管理,每年要定期进行复查、指导。县(区)工商局视检查、复查情况、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和消费者投诉等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保留或取消“食品安全示范店”的资格。在检查、复查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工商局视不同情况给予限期整改、取消“食品安全示范店”资格,同时向社会公布。
(1)故意经销假冒伪劣食品,或经销假冒伪劣食品数量较大(案值200元以上),或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累计3次以上;
(2)发生食品质量或食品安全事故的;
(3)监管检查中发现该商场、超市、商店食品质量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食品进销货“三合一”台账严重不规范等,不再符合“食品安全示范店”标准的;
(4)因食品质量存在问题,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不积极承担赔偿责任的;
(5)内部管理混乱,经营场所卫生脏乱差、食品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