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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论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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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论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研究.pdf

上传人:化工机械 2013/5/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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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西南财经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研究
姓名:李芬芬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经济法学
指导教师:刘文
20081201
摘要股东表决权是股东享有的最重要的一项权利,而股东能以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直接影响其权利的实现,合理的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能有效地保障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反之,股东表决权则有可能流于形式。因而各国在立法上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通常有着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较国外而言,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的规定极其简单概括。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仅限于亲自行使和代理行使两种。我国《公司法》这种简单、僵化的规定及亲自行使和代理行使自身的痼疾,已不能满足实践中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会的需求,致使表决权的真正实现大打折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出现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即采用网络通讯行当程度上仍然属于新生事物,理论界对网络通讯表决的研究不系统,公司法进行了规范,但仍存在规定不全面、效力层次低的缺陷,而且规定本身的诸与制度构建构成了本文的主题,并以这两方面为中心,展开本文的论述。的立法与实践经验,结合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现状,使表决权的方式。相对于传统的表决权行使方式,网络通讯表决具有成本低、远程性和便捷性等优点,能够弥补传统表决方式的不足,对于股东表决权的充分行使和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网络通讯表决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具有规范的法律机制,而在我国则在相中也没有相关规定,虽然证监会发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对网络通讯表决方式多不足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络通讯表决方式功能的发挥;且中小股东进行网络通讯表决的热情并不高,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面对一种新的表决权行使方式,现有的法律体系对它的评价、定位以及如何规制就成为法律界面临的必然课题。因此,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基本理论研究本文在分析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充分借鉴美国、同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
论述了我国在公司法层面构建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必要性及具体构建措施。文中具有前导性地位,起着提纲契领的作用,共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产生的必然性。随着上市公司的不断发展和股权结构的变化,传统的表决权行使方式已逐渐表现出了与之不相适应的弊端,不能为广大中小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足够的便利和充分的保障,这就成为在表决权行使方式上寻求发展突破的逻辑起点;权利的行使方法应该与其行使环境相对应,公司及其生存环境的日益化为网络通讯表决的出现奠定决方式由构想变为现实的外部依托。第二,通过对网络通讯表决采用方式的将其定位为:网络通讯表决方式是传统表决方式的有益补充,应该在传统表决方式基础上兼采网络通讯表决方式,而不是以该方式替代传统表决方式和现场股东大会。第三,承前而论,介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所在。在理论与法律上,公司股东地位和权利平等,全保障股东行使权利的便利、解决表决权行使的成本问题、更好的反映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使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保护其权益;还能改善投资者第二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比较法分析。这一部全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束语,其中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基本理论。本章在全了良好的环境基础;而网络的日益普及和人们的普遍接受就成为网络通讯表介绍及选择理由的分析,明确了网络通讯表决方式与传统表决方式的关系,体股东都具有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这种权利集中体现在股东的表决权上:股东充分有效行使表决权有利于实现公司的民主。由此,平等原则和公司民主理论就成为该制度的理论基础。网络通讯表决方式产生并迅速在表决权行使方式体系内获得一席之地的内在根据在于其所具有的独特优势:能更好地关系,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由于事物的两面性,网络通讯表决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第四,从前三个层次的论述来看,股东行使网络通讯表决权具有重要意义。分主要以美国、同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经验为研究对象,从网络通讯表决的载体、具体规则及法律效力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介绍。本章分为四个部分:前三部分分别介绍了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研究
认、网络通讯表决的有效期间、表决的变更与撤销、信息披露及法律效力等内容。此外,还介绍了台湾地区《公司法》对临时动议或修正议案的处理规度的启示。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是以专业的中介机构开发的网络系统作为网络通讯表决的载体;美国的网络通讯表决方式强制适用于公众公司,而日本、台湾地区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且三者都没有对网络通讯表决方式适用的股东范围、事项范围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