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6
文档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教育局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实施细则.doc

格式:doc   大小:38KB   页数:1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宿迁市宿豫区教育局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nhtmtr11 2018/10/13 文件大小:3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宿迁市宿豫区教育局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安全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法治轨道,结合我区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宿迁市宿豫区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的协调机制。
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校长负责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副校(园)长分工负责,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第五条学校建立安全事故的管理制度,制定处理突发性重大学生安全事故的预案,健全安全工作档案,学期末向教育局报告安全工作情况。规模较大的学校可设立安全办。
学校的报告是教育局检查或者核查学校落实预防学生安全事故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教育局将学校学生安全事故预防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内容,定期检查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安全事故的情况。
第二章安全事故的预防
第一节交通安全事故的预防
第七条临公路学校的门前道路应设置交通提示标志,设置警示牌、斑马线,保证学生过路安全。
禁止 12周岁以下的学生驾驶非机动车上学。禁止未成年学生驾驶机动车上学。
第八条学校配备的车辆司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驾龄。学校不得雇用有酒后驾车违章记录或者本年度发生过交通事故的人员担任校车司机。
严格学校车辆管理,加强自备校车和其他车辆的维护、保养和年审。
第九条学校组织学生乘坐租用的车辆必须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营运载客汽车,并与承运单位订立运送协议。组织学生乘车不得乘坐车证手续不全、超载、超速、无证驾驶的车辆。
搞好交通安全教育,加强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做到校车不超载,学生不上超载车。
中小学校要制作学生乘车登记表,记录乘车的学生人数;要与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确定学生乘车或下车的地点,便于家长接送学生。
第十条因小学布局调整集中办学的学校,要建立责任明确的上学、放学途中由学校教师或家长护送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定期向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信息。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要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应当告知学生假期或(上)放学途中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不得违规跨越高速路、公路和私自到建筑工地、工厂、游乐场所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危险性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道路管理。
未经学校允许,校外车辆不准进入校园。准予驶入校园的车辆应按规定行驶和停放。
第二节运动安全事故的预防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活动。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予以劝阻。
第十四条体育运动场所、体育器械和其他体育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要保证学校运动器械的安全。及时对运动器械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对运动场地和器械经常进行检查,防止因器械、器材不牢固等原因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对有危险的运动场地和器械或者正在维修的体育器材或场地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围栏。
学校不得采购和使用质量低劣的体育器材。要保持运动场地的平整和清洁,合理划分活动区域和设置警戒标志,创造运动安全的良好环境。投掷标枪、铁饼等要严格防范学生擅自出入危险区域。
第十五条体育教师能够熟练掌握运动安全知识,执行体育教学规范,能够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科学合理的安排运动量。
体育课做活动准备前后,要对学生进行运动安全常识教育,确保学生在体育课运动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学校举行大型运动会,禁止非比赛人员在运动场内带跑,不得在室内运动场地吸烟、饮酒。
学校组织田径、球类、游艺等体育竞赛及其它剧烈活动时,应事先进行体检,严禁有病、身体不适者参加。
在集体组织的运动会,如拨河、球类比赛等单项活动中,一定要做好安全预案,并明确专人负责。
禁止在公路上组织学生出操、训练等活动。
第十七条加强课外活动的管理,在学校管理和安全制度中,要明确规定学生在课外活动中不做剧烈的运动,不在可能造成危险的地方活动,不得追逐打闹、攀高等,对可能造成学生之间过失安全的活动行为要及时给予制止。
第十八条学校对已知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的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给予必要的关照。
举行全校性的体育竞赛、军训等大型活动,学校应派医务人员在现场值班。
第三节劳动安全事故的预防
第十九条中小学组织学生到校外进行劳动、实****等社会实践活动,在校外放学的,应当确定放学时间、地点并在活动前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