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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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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docx

上传人:liwenfei1314 2018/11/12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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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庆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
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范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
认定工作,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档
案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档案丢失损毁, 用人单位应及
时补办。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市属、 中省直
原国有或集体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原国有或
集体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
第三条 关、停、破产的原国有或集体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的,
本人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补办认定,补办后
的档案交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档案托管机构托管。
第四条 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 接受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原国有或集体企业职工。
第六条 企业职工档案中的下列材料丢失、 损毁, 可以申请办理
补办认定手续:
(一)招收、分配和安置材料;
(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材料;
(三)学历和岗位技能(职称)材料;
(四)档案工资材料;
(五)调转中形成的人事、工资介绍信和社会保险关系材料;
(六)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
案材料。
第七条 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 申请办理补办认定手续应当
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补办认定招收、分配、安置材料的,提供能够证明以上
情况的有关原始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二)补办认定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或者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
兵安置材料的,提供经原出具分配、安置手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民政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的有关分配、安置存档材料复印件 ;
(三)补办认定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材料的,提供原户籍迁
出地或迁入地公安部门加盖户籍章的迁出或迁入底案复印件,下乡
所在农场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信,或出具单
位加盖公章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登记表(名册)复印件;
(四)补办认定学历材料的,提供毕业证书或者毕业学校出具
的证明和学校档案管理机构盖章的毕业成绩单复印件;
(五)补办认定岗位技能(职称)证明材料的,提供评聘岗位
技能(职称)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本人持有的证书;
(六)补办认定档案工资材料的,提供单位原始考勤记录、工
资支付凭证(记录)或职工工资发放名册、调整职工工资名册复印
件及同期参加工作的职工历次工资升级过程表;
(七)补办认定调转中形成的人事、工资介绍信和社会保险关
系转移材料的,提供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调出、调入职工审批单、
审档报告表、介绍信存根的复印件,调出、调入单位出具的证明,
在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证明,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转
移情况证明,缴费单据,手册(证);
(八)补办认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终止、解除劳动合
同及劳动合同变更材料的,提供重新补签的劳动合同书和补办的终
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备案手续及干部解聘手续。
第八条 补办的职工档案证明材料不得涂改,否则按无效处理。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