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九讲刑法分论(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共8类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走私罪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5、金融诈骗罪
6、危害税收征管罪
7、侵犯知识产权罪
8、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
1、主观只能是故意
2、什么是产品?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筑工程
3、销售金额5万以上
4、单纯生产行为如何认定?
被告人:王洪成,男,44岁,原系哈尔滨市洪成新能源膨化剂有限公
司经理。    1992年末,被告人王洪成组建哈尔滨市洪成新能源膨化剂有限公司,生产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称其技术为“水变油”技术,并在社会上广泛宣传。    1993年2月,沈阳治练厂曾某要求购买“水变油”技术,被告人称加密技术未解决,可以卖膨化剂,并许诺可以节油30%。曾某用40万元购买膨化剂15吨。由于达不到基本要求,曾某要求退货。被告人不同意。以后被告人又陆续卖出7批货,共40余吨,总价值达393万余元。其许诺的节油率为30%至50%,但其产品远不能达到其许诺的标准,又拒绝退货。 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洪成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洪成及其辩护人均以被告人生产、销售的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属于新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执行,所以不是为劣产品为由,作无罪辩护。    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l)被告人王洪成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权利二年;    (2)没收被告人王洪成私产住宅房七处、轿车二辆,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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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1、危险犯
2、什么是假药?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__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 变质的; (四) 被污染的; (五) 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被告人:熊漓斌,男,29岁,无职业。    199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熊漓斌找到被告人兰忠灵、唐荣付,商量做三金片的生意。兰又找到谢庆庄、莫忠明,让其出资作三金色版的内包装。1999年5月至6月,被告人熊漓斌提供穿心莲,用三金色片的包装瓶进行分瓶包装,共包装好264件。熊漓斌与唐荣付,欺骗柳州地区医药工业公司的莫明新,说他们的药品是新出厂的真三金片。莫明新夫妇信以为真,以每件1200元的价格购得假三金片180件,共支付人民币21 6000元。被告人熊漓斌分得赃款5 7150元,谢庆庄分得赃款6 7850元,莫忠明分得赃款55 000元,唐荣付分得赃款36000元。案发后,他们把绝大多数赃款返还给了被害人莫明新夫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熊漓斌、谢庆庄、唐荣付、莫忠明、兰忠灵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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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销售伪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后果特别严重的
1、一定要有危害后果
2、什么是劣药?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 超过有效期的; (四)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被告人:周中波,男,50岁,某私营医药公司经理。    自1998年6月起,周中波在没有办理生产销售药品合格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中州”牌劣质清热解毒口服液5000余件。然后,周中波以低于真正的“中州”牌清热解毒口服液的价格,将贴有洛阳市中药厂专用商标的劣药“中州”牌清热解毒口服液销往10余个县、市的数十家医院,非法经营额达50万余元。在7月至8月间,多名患者因使用该药,延误了治疗时间而使病情加重,有的患者还因此留下了后遗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