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应与小李恢复劳动关系的案例
争议焦点
小李从高等学府毕业后,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经过企业的面试和笔试被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录用,企业与其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小李主要从事产品设计装饰工作。去年6月底小李在工作中不慎因工负伤,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几个月后小李来上班,企业以小李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提前三十日通知小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小李收到通知后即去找人事部门,凭什么企业要与自己解除合同,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企业就是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小李在无奈的情况下只能申请劳动仲裁。
庭审答辩
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小李认为,本人是因工负伤,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企业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撤消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企业应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企业则认为,小李不能胜任工作,并且企业经过培训和想方设法为其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但他仍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尽力了,也无能为力,所以提前三十天通知小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了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故对小李提出的请求不予同意。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小李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现在企业以小李不能胜任工作,并且经过培训和调整其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企业应该与小李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小李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职工因工负伤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职工不能胜任工作,并且经过培训和调整其工作仍不能胜任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按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小李是因工负伤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现在企业擅自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背法律、法规的。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撤消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与小李应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懂得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争议焦点
小金系本市某名牌大学毕业生,在一次大学生应聘会上被一机电公司招用,担任工程部技术员一职。凭着真才实学和满腔热情,小金很快就被任命为工程部经理,一年合同期满后又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在工作中,小金掌握了公司全部的技术机密以及商业信息。一晃两年过去了,一成不变的工作和薪资待遇已满足不了小金的踌躇满志。一次偶然的机会,小金被一家大型跨国机电公司看中,该公司承诺给予小金出国深造的机会,回国后任命为技术总监,并承诺给予优厚的工资福利待遇。很快该公司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