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律师协会
劳动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培训讲座
主讲人:陈昱
主办:重庆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
2012·12
劳动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
主讲:陈昱,市律协劳动专业委员会主任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一、劳动关系
1、定义: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认定劳动关系的特征:
案例:房产公司聘用人员案
3、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
雇佣关系:
案例:某外资酒店聘请清洁工案法规规定
4、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
A、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B、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C、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D、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书
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适用于一般性用工
无固定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案例:退伍军人就业案(引出法规:劳动法、劳动部的规定)
应对措施:
合同订立与履行
订立:
1、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员工不辞而别案
2、有合同无关系的处理:
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案例:技术人才不到位)
3、拒签、未签合同的处理:
1)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案例:密集型企业员工拒签)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执行,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
“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案例:移动公司业务划转人员案
借调、调动的处理(子公司、分公司)
5、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实际续延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题:变更=续订吗? 变更是否应当认定为签订第二次?
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案例:疑似职业病解除案)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应对措施:满十年提前检查)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应对措施:做好员工名册、女工已婚登记)
6、用人单位未给补偿、未办手续的过错责任: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仍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劳动合同的例外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困难人员就业而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注:其他的仍然适用)
订立的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不包括《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履行
劳动合同履行标准适用的规定: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