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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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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doc

上传人:2982835315 2019/1/8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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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评估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森林资源资产,是指由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用于生产、提供商品和生态服务功能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等。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评估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 评估人员执行与森林资源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评估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评估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森林资源的相关专业知识及相应的评估经验,具备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当执行某项特定评估业务而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机构协助工作,对其意见或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判断并予以恰当引用。  第八条 评估人员应当了解,在持续经营前提下对经济组织的价值进行评估时,森林资源资产作为其资产的组成部分,其价值取决于它对经济组织价值的贡献程度。  第九条 评估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与评估方法。  第十条 评估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以及森林资源的自然属性、经营特性、使用期限、用途等因素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十一条 评估人员应当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核实森林资源资产相关信息,分析经营管理的合理性,选择恰当的评估参数进行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第三章    评估要求   第十二条   评估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目的包括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置换、合资、合作、联营或股份经营、租赁、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收购、诉讼、保险、征用、注册验资、财务报告,以及经济组织产权变动等。   第十三条 评估人员应当关注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要求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明确委托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并做出承诺。评估人员应当对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进行必要的查验。  第十四条 评估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假设。  第十五条 评估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要求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提供森林资源资产清单。  第十六条 评估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对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进行现场核查,确定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是否能够作为评估依据,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现场核查可以采用抽样核查或全面核查的方式进行。采用抽样方式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制定合理的抽样方法和抽样比例,充分考虑抽样风险,并恰当披露抽样精度。因客观原因等因素限制,无法实施现场核查的,评估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判断,并予以恰当披露。  第十八条 评估人员在利用具有相应资质的调查专业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