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民法律素质的测评指标研究
公民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条件,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国才有长期的、具有战略性的普法计划, 而且已经扎扎实实地进行了数十年,并取得了巨大的成效。然而,我们在对公民普法的同时,相关的成果验收却没有完全与普法工作同步进行。当然,我们在以前的普法中都采取了一些验收措施,但这些验收措施基本上都是对有关普法主体工作的验收,而不是对公民整体法律素质是否提高的验收。显然,这样的验收进路非常不利于从根本上把握普法的实际效果。我们知道,到目前为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是不是说在一国法律体系形成的同时,该国的法治进程就有了质的变化,对此我们还不能作出完全肯定的回答。在笔者看来,法治国家的最高标准是一国公民法律素质的整体情况。即是说,一国公民整体法律素质达到非常高的水准时,该国就已经进入了法治国家。反之,在一国仅有形式化的法律典则,甚至有较为完整的法律执行系统,但公民整体法律素质却相对较低时我们甚至可以说该国距离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还有较大差距。由于我国基本上缺失公民法律素质的测评指标及其一套完整的测评机制,因此,在我国是否已经建成真正意义的法治国家的问题上,应当说还是一个未知数。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公民法律素质测评指标的情况下,恐怕我们还没有理由说我国现在已经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撰就本文,试将问题提出并作一些初步探讨,以引起我国理论界和法律实务部门的重视。
一、公民法律素质测评指标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