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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认定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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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认定案例.docx

上传人:小枷 2019/1/18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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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认定案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小伙绑架教授得手2万元被判13年案例 2012年3月10日,儋州某院校教授蒋某被人绑架,索要30万元,在当地引起很大的关注。近日,儋州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判处实施绑架的案犯陈壮勇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分析(1)被告人陈某绑架被害人后索要30万,结果只收到2万元赎金,对于陈某的犯罪状态应如何认定呢?这里涉及到绑架罪的既遂标准问题,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足额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2)儋州法院认定被告人陈壮勇在实施绑架过程中,强行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现金550元,属牵连犯罪,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此笔者持有异议,从主观目的看,行为人绑架被害人是出于勒索钱财为目的,在未抢劫被害人钱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单一性,见被害人钱物后,又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走现金,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该将绑架行为和劫钱行为看作是在两种不同主观意识支配下的两个独立犯罪行为;且刑法关于绑架罪和抢劫罪并未规定两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容。(3)与此相联系的问题,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两点界定:1、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债务,为索取非法债务如赌博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2、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但应视此情况为想象竞合犯或吸收犯的形态,对行为人以绑架罪一罪处理。由律师港湾网整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