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完善党内选举制度面临的问题探析
王光华
· 2013-02-20 08:34:15 来源:《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成都)2012年3期
【内容提要】近几年来,各级党组织不断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一些地方也存在着由领导人主导的形式性选举,而不是充分体现党员意志的实质性选举,甚至以自上而下的委任制或变相委任制代替自下而上的选举制等问题。这里既有不按正确的制度规定实施的问题,又有制度不完善甚至相互矛盾的问题,影响着党内选举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只有在深入探讨和深刻剖析完善党内选举制度面临问题的基础上,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党内选举制度。
【关键词】完善党内选举制度问题探析
2004年9月19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1]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各级党组织不断完善党内选举制度,选举的民主化程度明显提高,逐步由“伯乐选人”向“制度选人”转变,由封闭神秘化向公开透明化转变,由单一委任向多种方式选人转变,积累了宝贵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按照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的要求来衡量,与时代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政治参与诉求相比,在党内选举中还存在着一些影响干部工作民主科学性和真实性的突出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的党内选举中还存在着由有关领导人主导的形式性选举,而不是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实质性选举的问题,甚至还存在着以自上而下的委任制或变相的委任制代替自下而上的选举制的现象。这里既有不按正确的制度规定贯彻执行的问题;又有制度本身不完善、不健全的问题,包括某些有关条例与党章规定相矛盾的问题。只有在深入探讨和深刻剖析完善党内选举制度面临问题的基础上,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党内选举制度。
一、任命制或变相任命制依然在党的各级干部产生中占主导地位
党内权力来源于党员的党内民主的本质要求,往往需要通过实行民主选举制度来体现。在过去革命战争时期险恶的环境里,由于我们党处于所谓“不合法”和被镇压的地位,为了确保党组织的安全,各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大多数是由上级任命的,没有条件进行民主选举。那时的任命制具有明显的优点,弊端却不明显,而且还被凶险的战争环境和崇高的革命主题遮蔽了。但当革命胜利以后,昔日活动于革命对象体制外的革命党,成了自己确立的体制内的执政党,这时革命战争时期那种行之有效的任命制带来的弊端就日渐暴露出来。这就需要实行列宁倡导的“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掉”。[2]然而,在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的今天,任命制或在民主形式下的变相的任命制依然在党的各级干部产生中占主导地位,这是党内民主建设的一大缺陷。从党内权力运行的实际来看,党内职务主要来自于上级的任命。特别是党委书记是由上级党组织和领导人精心挑选、等级授职、层层任命的。即使是通过民主选举的干部较多属于对上级党组织或领导干部的人事安排进行再确认或赋予其“合法性”的形式性选举。这就是说,上级党组织或领导干部按照自己的意图,自上而下的确定候选人;虽然有时也走一下自下而上的提出候选人的过场,但必须经过党组织再“集中”后重新确定,或党组织在确定候选人中的权重分在总分中所占的比重过大,而且不透明;在组织党员或党员代表进行投票选举前,往往要通过多种方式向投票者
“打招呼”、讲明党组织的意图,甚至要求投票者从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上保证党组织的意图得到确认。这种选举实际上是变相的委任制,致使党内授权形式依然是上级授给下级、下级授给党员,颠倒了党内权力来源的本末。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习惯于把直接任免干部视为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体现,有意无意地回避党内选举,把一些应由党内选举的职务改由上级党委任命。例如,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地方党委常委的增补,在正常情况下应按党章规定,由党的全委会选举产生后报上级党委批准,而现实情况是大多数地方所增补的党委常委都不是经全委会选举,而是直接由上级党委任命的。
二、候选人提名制度不完善的突出表现是提名渠道单一和情况介绍简单
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是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重要环节和搞好党内选举的起点。在候选人提名这一程序上如果不能保证民主,那么以后的选举程序再民主也不能保证选举结果的正确性。1988年3月2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中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上届党委常委会提出建议名单,报中央原则同意后,分别由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