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会计学会
潘序伦中青年会计、审计优秀论文推荐表
2012年1月9日
作者名字
聂晓红
出生年月
单位名称
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作者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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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浦东新区松涛路560号张江大厦8楼A座
邮箱
nie_xh@
篇名
《浅谈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
公开发表刊物及期数
《新会计》2011年第6期(总第30期)
内容提要
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为例,探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之间的异同。会计基于一定原则可以分期确认销售收入,也可以一次性全额确认收入;但是会计上确认收入金额并非是税法上所规定的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发生也不会因会计上何时确认收入发生变化,而是严格依照税法规定。会计上若采用按合同约定收款进度确认销售收入,相对会减少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避免因延迟确认收入为由不申报纳税将造成企业未按期纳税需缴税收滞纳金的风险;同时避免因尚未到合同付款期全额确认收入而提前申报纳税将导致企业提前支付税款,增加资金成本的不利因素。
实际效果
帮助会计人员厘清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的异同,正确进行纳税业务处理,有助于正确履行纳税业务,不致使企业发生纳税风险,误使企业提前纳税或延迟纳税。
倣推荐理由
本文从作者工作实践出发,严格把握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中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原则和异同,以及对企业的影响,其成果对房地产企业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对非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业务具有借鉴作用。为此,论文具有推广意义。
请填表并附论文原件一式两份推荐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浅议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
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
聂晓红
(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201203)
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为例,探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业务处理之间的异同。
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原则与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
(一)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对暂行条例中的上述规定又做了详尽的阐明,即“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明确条款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从土地增值税属于流转税范畴看,笔者认为,其纳税义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