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的规定,为落实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制定了《2009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检查工作方案》),现予印发实施。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照《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抓紧组织有关部门完成2009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自查工作报告呈报国务院,并同时抄送国土资源部。三部局将对各地自查工作进行抽查。各地对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履行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整改,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
附件:2009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二○一○年二月十日
附件:
2009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要求,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坚守 18亿亩耕地“红线”,特制定2009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调查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
二、组织机构
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统计局(以下简称三部局)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在国土资源部设办公室,负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
三、检查内容和要求
根据国发〔2006〕31号和国办发〔2005〕52号文件规定,要重点对以下工作进行检查,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附件1-8表,要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通过台将电子数据在线报送国土资源部。
(一)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2009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检查各省(区、市)2009年度耕地面积变化情况,重点检查灾害损毁、建设占用、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情况,并对净增减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检查2009年度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重点检查2009年度建设占用、生态退耕、绿色通道建设、农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减少基本农田情况;检查补划基本农田情况,包括补划的地类、面积、区位和质量情况。对基本农田净增减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做好扩大内需项目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8号)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