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8
文档名称:

刑法学派的基本内容.doc

格式:doc   大小:39KB   页数:1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刑法学派的基本内容.doc

上传人:n22x33 2019/2/22 文件大小:3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刑法学派的基本内容.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法绪论:刑法概说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论: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过渡部分:刑事责任刑罚论:刑罚概说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刑法各论:刑法各论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一个国家为什么有权力惩罚犯罪?国家为什么要适用刑罚?作为刑罚评价对象的到底是表现为外部的犯罪行为,还是犯罪人本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即应受处罚的到底是行为还是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就形成了近代西方国家不同的刑法学流派,即刑事古典学派(旧派)和刑事实证学派(新派)。(一)中世纪的刑法 欧洲中世纪刑法受宗教的强烈影响,异端裁判所任意对持不同政见者施以残酷的刑罚,其时的刑法具有四个特征:神学性、身份性、残酷性以及擅断性。后来由于市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人道主义和自由思潮得到普及,刑法开始接受启蒙思想的“启蒙”。 (二)启蒙时期的刑法思想1、启蒙时期刑法思想产生的背景 什么是启蒙?1784年康德曾经撰写过一片通明的论文指出,启蒙是“基于人类由于自身的责任尚不成熟的现实提出来的”,“鼓足自我使用悟性的武器”,便是“启蒙的标语”。一般认为,所谓启蒙,意味着人类运用自己的悟性进行理性的判断。启蒙主义的根本意义在于是个人从中世纪的教会束缚中获得自由,并形成建立在宽容和人道基础上的批判自由。历史上的启蒙时代从笛卡儿肇始,刑法史的启蒙时代则是由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开始,直到费尔巴哈刑法理论的形成。启蒙时期的刑法思想主要表现为对封建刑法的否定,但是,封建刑法有哪些基本特点呢?主要有以下几点:(1)干涉性即刑法干涉到个人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干涉个人的私生活。(2)恣意性即对何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事前并无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3)身份性即同样的行为由于行为人、被害人身份之不同,而导致处罚的有无和轻重。(4)残酷性是指刑罚方法异常残酷,包含着大量的死刑和身体刑,就是死刑也有多种执行方法2、启蒙时期刑法思想的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这时期的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等。启蒙主义思想家高举理性的大旗,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提出刑法的“合理主义”,猛烈批判了残酷、野蛮的封建刑法,论证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从而达到限制国家权力,实现刑法的补充性、法定性、平等性和人道性,提出了一系列为前期古典学派所继承的刑法思想。那么,启蒙时期的刑法思想有哪些呢?其主要思想有:(1)国家是基于社会契约而成立的,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2)针对刑法的干涉性,提出了法律与道德、宗教必须相分离。因为中世纪宗教的教义代替法律。(3)针对刑法的恣意性,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4)针对刑罚的残酷性,提出了罪刑均衡和刑罚人道的思想。(5)针对刑法的身份性,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刑事古典学派(旧派)一般来说,旧派可以分为前期旧派和后期旧派,前期旧派是指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该时期旧派的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为思想基础,是对启蒙时期刑法思想的继承和发扬。1、前期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和刑法思想前期古典学派的思想家主要有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康德、黑格尔。(1)贝卡利亚(1738-1794)意大利刑法学家,古典学派刑法理论的先驱,于1764年(年仅26岁)发表了举世闻名的不朽之作《论犯罪与刑罚》。本书是贝卡利亚最有影响的一部著作。贝卡利亚的主要刑法思想:A、社会契约论思想他与其他启蒙思想家如卢梭那样,基于社会契约论,从刑罚权的问题开始入手探讨刑罚的根据,认为国家刑罚权来自于人民的授予。B、罪刑法定思想他目睹封建社会刑罚以封建统治阶级的个人好恶为转移,罪刑擅断,提出要建立资产阶级刑罚,首先必须解决刑法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他引述了孟德斯鸠的一句话:任何刑罚只要不是绝对必要的,都是专制的。他指出:“主权者惩治犯罪的权力是以必须维护公共福利的保护机构,使它不受人们的侵犯为基础的。而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所以刑罚存在的根据不能从已经发生的犯罪中去寻找,而应从公共福利保护的需要中去寻找。他还系统地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理论,即只有法律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为实现罪刑法定,他又提出了立法权问题、法律的解释权、法律的准确性问题,他认为“颁布法律的权力只能属于立法者——根据社会契约形成的整个社会的代表。任何法官——他只是社会的一个成员——都不可能既为社会的其他成员规定刑罚而又不违背公正的精神”。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