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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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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19/2/22 文件大小:8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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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原油田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高处作业防护工作,防止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根据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石化股份安〔2008〕454号)与“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油田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单位。第三条本规定所说的高处作业系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第四条进行2m(含2m)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中原油田高处作业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不需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第五条高处作业危害识别(一)进行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二)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原油田高处作业许可证》内(详见附表一),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第六条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和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七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施工作业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第八条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疾患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二)应熟悉高处作业有关安全知识,掌握操作技能。第二章分级第九条中原油田高处作业分为两级。(一)作业高度在h≥1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二)作业高度在2米≤h<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第三章办理与管理第十条《中原油田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与办理(一)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根据高处作业的级别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中原油田高处作业许可证》。(二)进行一级高处作业的,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方案,报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和生产单位基层队(站)领导审查,由生产基层单位领导签字盖章(盖单位行政章)。(三)进行二级高处作业的,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方案,报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和生产单位基层队(站)领导审批。(四)生产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五)高处作业完工后,生产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在《中原油田高处作业许可证》完工验收栏内签字。第十一条作业安全措施(一)生产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在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情况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教育培训必须有时间、有地点、有点名册、有教案、有笔记、有考卷,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二)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三)制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四)施工前,生产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否则不得进行施工。(五)各类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六)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影响作业,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有专人监护。(七)高处作业人员应使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在进行高处移动作业时,应设置便于移动作业人员悬挂安全带的安全绳。(八)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带。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九)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时,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十)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十一)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在高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