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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地下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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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地下水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1 2019/3/7 文件大小:4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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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地下水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浦县地下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西地下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合浦县从事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地下水和防治地下水污染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的各种形式的重力水(含地热水、矿泉水)。第三条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地下水应当全面规划、保护优先、高效利用、严格管理,防治水污染,坚持开采总量与水位双控。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地下水节约和保护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加大地下水节约与保护的宣传教育。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地下水的义务,有权举报违法开发、污染、破坏和浪费地下水的行为。第二章地下水调查评价与规划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相关成果应当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第八条地下水调查评价内容应当包括地下水资源数量、质量、水文地质条件、开发利用状况、超采情况、污染源、污染物以及与地下水相关的生态与地质环境问题等。地下水调查评价成果是编制地下水规划和科学管理地下水的基本依据。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需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并与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的相关规划衔接。经批准的地下水规划是保护、节约、利用和管理地下水的依据。地下水规划的变更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章地下水利用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解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以及年度地下水需求量,合理确定地下水取水井的密度和取水强度,制定地下水年度取用水计划。第十一条涉及取用地下水或对地下水产生影响较大的规划,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规划水资源论证应当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取用地下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报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新设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地下水开采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地下水开采可能对周边地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破坏的; (三)地下水位已达到或者低于本行政区域控制水位的; (四)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五)在地下水限采区内非居民生活用水取用地下水的; (六)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和节水要求的; (七)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 (八)可能导致地下水污染或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 (九)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论证不应当开采地下水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地下水限采区内有替代水源,且可满足用水需求的; (三)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和节水要求的; (四)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 (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或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对地热水、矿泉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依法实行采矿许可制度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凡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登记、建档和监督管理制度。(一)超采区范围内地下水取水工程; (二)非超采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集中供水、设计日取水量超过20立方米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地下水取水工程因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地下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停止取水、施工或者勘探、试验任务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登记,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封填。第十七条凡需进行凿井工程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