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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滥用职权的界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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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滥用职权的界定.docx

上传人:水中望月 2019/3/8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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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滥用职权的界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滥用职权的界定行政滥用职权的概念及特征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即行政滥用职权,已被我国的立法和行政法理确定为行政违法行为之一。但迄今也没有对“行政滥用职权”的内涵作出定论,亦未对其表现作出列举。因此致使行政审判人员和行政复议人员难以认定行政滥用职权行为,从而影响了我国行政审判权和行政复议权的准确使用。究竟什么是行政滥用职权?纵观各国行政立法,对此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如在英国,滥用权力仅作为越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美国把滥用职权界定为滥用自由裁量权,即不合理地行使权力;在法国、德国,权力滥用是指行政主体行使权力违反法律的目的。笔者认为,行政滥用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但其不正当地行使职权,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它具有三个特征:,超越这一范围,便构成了其他违法。;,而不是行政不当行为。二、行政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的关系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滥用职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予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所谓显失公正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明显违反了公正、合理原则的具体要求,表现出明显不适当、不合理。如行政处罚严厉程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表现出畸轻畸重;没有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没有充分考虑一切相关因素和排除不相关考虑,反复无常,有悖常理,明显的不公正或不一致,以及任意迟延或不作为以消极地滥用自由裁量权;执法人员对处罚者带有偏见,不一视同仁,公正对待等。从该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显失公正与行政滥用职权之间确有一定的联系,即显失公正本身就是行政滥用职权的一种严重结果,属严重滥用职权。我国行政诉讼法为了体现司法对行政的有限干预原则,强调司法权不应过多地干涉行政权,故才有前述第五十四条的不同规定,即对一般行政滥用职权的行为,法院只能撤销,只有当行政滥用职权造成显失公正的严重后果后,法院才可直接变更。三、行政滥用职权的司法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政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其实际操作是十分困难的,但如果能总结出一些为判断可资参考的形式标准则使行政滥用职权标准更具操作性。也就是说,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以下情形或条件的,我们可以适用高度怀疑原则怀疑其合理性,认定为行政滥用职权。 。当发现行政主体或行政行为人在行为当时,因受不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