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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事故责任之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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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三大事故责任之比较时间:2009-03-0411:26:50    文章分类:法学论文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医疗事故责任和工伤事故责任,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三大事故责任,历来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形态归于侵权行为法之中。本文试图对三大事故责任及赔偿进行比较,以期引起事故处理行政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及法律服务人员的注意,以便正确处理三大事故。同时也希望引起立法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高度重视,建议起草和制订一部统一的《事故损害赔偿法》以消除同一生命、健康如受到不同损害得到不同赔偿的不平等现象,实现法律的和谐或统一。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 工伤事故责任 构成要件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一、三大事故责任的共同点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医疗事故责任、工伤事故责任的共同之处是它们都是因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1)它们产生的基础,都是事故,而非其他原因。事故者,乃指意外的变故或灾祸,今用以称工程建设、生产活动与交通运输中发生的意外损害或破坏。当这些意外的变故或灾祸造成财产的、人身的损害结果时,就产生了事故责任。(2)它们的共同性质,都是侵权行为,是特殊侵权责任。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医疗事故或者工伤事故,都是责任的承担方依其不法行为而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因而都具备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其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3)其承担责任的方式,都是损害赔偿。在这一点上,是完全一致的,其目的都是填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救济受害人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同时也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制裁。   二、三大事故责任的不同点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医疗事故责任、工伤事故责任也有明显的不同。这表现在:(1)发生的领域不同。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发生在医疗领域,属于卫生系统中发生的专业事故责任。工伤事故责任发生在建设工程以及其他生产活动领域,属于工业事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只能发生在交通运输领域,是在道路交通管理过程中,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之间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害事故。因而,这三种事故责任是不能混淆的。(2)在事故发生之前,责任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在事故未发生时,事故的责任人与受害人之间都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但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在医疗事故和工伤事故发生之前,作为其存在的前提,是责任人与受害人之间相对的法律关系,即存在合同的法律关系。前者的合同关系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后者的合同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或者雇佣合同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相对性,即“一对一”的形式。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前,责任人与受害人不具有相对的法律关系,而是绝对的法律关系,受害人是权利人,其他任何人均为义务人,这种绝对性的表现形式,是“一对其他所有人”。在这种前提的基础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另外两种事故责任存在着更为明显的法律上的差别,即:另外两种事故责任虽然都是特殊侵权责任,但都具有明显的请求权竞合(亦称责任竞合)的特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于其发生之前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相对的合同关系,因而是纯粹的侵权行为责任,不带有任何责任竞合的特征。可以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基本性质,是纯粹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3)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分别由不同的特别法专门调整,损失赔偿的内容各不相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调整,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调整,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项目和标准不尽相同。   三、三大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比较   :(1)交通事故须在道路上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此外,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及其院内的路,均不属《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道路”。(2)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交通事故必以受害人受到损害为必要条件。损害事实,包括人身伤亡损害,也包括其他财产损害。(3)致害人须有交通违章行为。交通事故的致害人,一般为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员,也不排除其他人员。这些人员违反交通法规、规章,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均为交通违章行为。(4)交通违章行为与损害事实须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因果关系的判断,应依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原则判断。(5)致害人须有过失。交通事故责任虽然是过错推定责任,但并不包括故意在内。如果某人故意以交通事故的形式致害他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而,交通事故的主观状态,包只括过失。该过失采推定形式,如致害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