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贵港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通知贵价格2010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贵价格〔2010〕70号各县、市物价局,市各有关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根据自治区物价局、住建厅《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格函[2010]270)规定,现就我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出现的问题作明确规定如下:一、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明确规定将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停车费纳入了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范畴,因此,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停车费属物业服务收费;车位(车库)出租费,不属于物业服务收费。桂价格[2007]122号文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即物业服务收费的主体是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对象是业主。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车位(车库)的租赁人不是业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当事人,是指选择不同方式对车位、车库的归属进行约定的双方。鉴此,凡选择车位(车库)以出租方式约定的当事人(业主与租赁人),车位(车库)的业主可向租赁人收取车位(车库)出租费。二、对我市部分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出现开发商收取车位(车库)出租费后,物业服务企业又另向租赁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的问题,应明确车位(车库)的权属,并分别不同情况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一)如果开发商具有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权属证书或合法的建造手续,即为车位(车库)的业主,则车位(车库)出租费由业主或其委托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但不得向租赁人收取物业服务费。若业主与车位(车库)租赁人另有合同约定其物业服务费向租赁人收取的,则从其约定。(二)如果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权属为住户业主所有,其物业服务费应按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三、为维护业主、租赁人和物业服务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分清责任,解决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出现的纠纷问题,车位(车库)出租人应配合价格、房产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提供所出租车位(车库)为业主的证明材料(权属证书或合法建造手续)。四、为理顺地下停车场出现的收费矛盾,业主、租赁人及物业管理企业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和价格主管部门物业服务收费有关规定执行。五、价格、房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特别是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扰乱物业服务收费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六、之前凡与上述解释不相符的,以此为准。上述通知,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贵港市物价局贵港市房产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政策解答:北京住宅小区停车新规解答六大疑问作为北京市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之一,《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正在研究制定之中。由于目前小区停车问题多,新政策出台受到有车族业主的热烈关注,为此记者专访市小区办有关负责人做政策解答。■小区停车问题集中体现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