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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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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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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共福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福安市委组织部中共福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安市人事局福安市财政局安委组综[2005]30号关于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工作的通知闽东赛岐开发区、福安畲族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共宁德市委办、宁德市人民政府办《转发〈关于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的意见〉的通知》(宁市委办[2005]74号)和中共福安市委、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安委[2005]77号),为了切实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的范围和对象清理的范围和对象是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包括科级干部)。主要是:擅自离岗;经单位同意离岗外出,至今未归;未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借用到其它单位工作等人员。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抽调到党委、政府临时机构工作,选派到经济实体、非公企业、乡村(居)任职或挂职锻炼;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经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干部职工医疗鉴定领导小组鉴定患有特殊疾病不能正常上班的人员。在此次清理中,列为审核登记对象,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备案。对经过批准借用的人员,将根据所在单位意见,重新审核批准,如无特殊需要,不再继续借用。二、清理的有关规定1、国家公务员和参(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予以辞退。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含机关工勤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予以辞退。其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文件规定,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3、中小学教师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根据《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闽教[1997]人110号),在离岗后一个月内,本人承认错误并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安排其工作,但应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适当处分;超过一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因故请假的,应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期销假。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组织上应敦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的,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4、对请病假两个月以上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文件执行。对已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经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干部职工医疗鉴定领导小组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向社会公示七天后,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5、对经单位同意已离岗外出人员和未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借用到其它单位工作的人员,由本单位书面通知其10月15日前归队,对按期归队人员将进行分类,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超过期限未归的,按上述有关规定处理。单位未通知其本人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今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批准工作人员离岗外出或借用,违反规定的,将追究单位领导责任。6、属于清理对象的,其工资津贴从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律停发,并由所在单位到市人事局办理工资停发手续。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1、自查阶段(9月28日-10月15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研究制定清理方案和措施,搞好自查摸底工作,如实填报《福安市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工作清理对象花名册》、《福安市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工作审核登记对象花名册》、《福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被借用人员花名册》、《福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借用人员花名册》。上述花名册和《承诺书》以及初步处理意见等材料,应于10月15日前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党群科、市人事局公管股。各单位上报有关材料前,要将清理对象、审核登记对象和被借用人员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以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监督,并书面通知离岗人员及时归队。如无法与离岗人员取得联系,应书面通知其亲属,也可在《闽东日报》或福安有线电视台上公开通知。2、检查阶段(10月16日-11月5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将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专门检查组,对各单位清理工作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各单位有无按规定开展自查上报,是否存在瞒、漏报以及临时工清退等情况。同时,检查组还将听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