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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检察技术工作如何适应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新增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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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检察技术工作如何适应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新增规定.doc

上传人:164922429 2013/11/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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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检察技术工作如何适应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新增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论检察技术工作如何适应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新增规定
论文摘要新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了讯问全程同步录音或录像的合法性,这既是我国证据类型的扩充体现,也对当前检察机关技术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结合检察技术工作实际,深入剖析了检察技术目前在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困境,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新增规定检察技术对策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首次重大修改,包含内容广泛,其中多处涉及检察技术工作,尤其是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做出了新增规定,对检察技术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以下笔者就以刑事诉讼法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新增规定的具体内容做为切入点,就其对检察技术工作可能造成的影响检察进行剖析,联系基层工作实际,针对技术工作如何适应新的刑事诉讼法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刑事诉讼法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新增规定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新增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刑事诉讼法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其中规定
“证据包括……(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很显然,录音录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类证据。
,作为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此条规定的侦查人员自然包括检察机关内部反贪、反渎等部门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因此,根据此条规定,检察机关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区分情况“可以”或“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且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二、刑事诉讼法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新增规定对检察技术工作可能造成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上述新增规定,既是对检察技术工作的肯定,又对检察技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对检察技术工作可能造成的影响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直接影响
。现阶段在很多基层院,限于编制和经费等种种原因,检察技术部门往往是从后勤部门划分出来,属于检察机关内部的技术后勤服务部门,因此检察技术人部门要么人员不足,要么素质不高,往往只能做一些简单的技术后勤保障工作;加之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技术人员的知识储备和技能往往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与新刑诉法的技术需求存在很大差距。
很显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必须由专职录制技术人员制作,这既是侦查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技术设备保障的基本要求。实际工作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因为要求全程完整性,往往耗时很长,甚至时差颠倒,却又必须安排技术人员全程值班监控设备的运行。面对此种局面,基层院技术部门往往人手不足,连续作战能力严重不足,技术人员工作负担重,人困马乏的情况下甚至只能采用应付式办法,必然影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质量。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显然已超越了新《刑事诉讼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