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商品流通企业促销经营中的税收负担比较
内容摘要:本文对折扣销售、折让销售、打折销售、返还现金、赠送购物券、加量不加价等促销方式的税收负担问题进行了分析,得出的结论为现金折扣销售方式缴纳增值税额较多,加量不加价销售方式利润最大,返还现金销售方式利润最小。
关键词:商品流通企业促销经营税收
作为调节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税收来说,不管税制设计的如何合理,也不管最终税负如何公正,税收对纳税人来讲始终都是一种负担,从会计的角度看是一种费用,税收对企业的这种负担会影响到纳税人经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但税制的设置往往有意、无意地为纳税人提供了调节税收负担的空间,纳税筹划正是在这个前提下提出的。纳税筹划是企业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是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它是企业应有的社会权利。
一般而言,市场经济中企业对经济利益最大限度的追求应该说是一种本能,它不会因企业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经营状况、贡献大小等的不同而不同,纳税筹划可以说是各个企业都应该关注的问题,但必须明确的是,纳税筹划不同于偷、漏、逃税。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受法律保护的,是法律所允许的,而偷、漏、逃税却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避免进入筹划的误区。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市场逐渐由卖方市场过渡到买方市场,产品出现极大的过剩,竞争也变得更加激烈,一分利已成为众多厂家、商家的经营口号。而对直接面对广大消费者的流通企业来说,无时无刻不在想方设法吸引消费者的眼光,频频推出花样繁多的促销方式来吸引消费者,如折扣销售、折让销售、打折销售、返还现金、赠送购物券、加量不加价等。下文比较了几种基本的促销方式的税收负担问题。
折扣销售、现金折扣与折让销售的比较
(一)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流通企业常用的促销手段之一,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批量大或批次多,及防止产品积压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计征增值税时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案例1:某商业批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给某客户货物一批,增值税税率17%,不含税价格为1000万元,给予销售折扣5%,且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这批货物购进成本为800万元。
购货方须支付款项=950×(1+17%)=(万元)
批发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额=950×17%-800×17%=(万元)
批发企业毛利润=950-800=150(万元)
(二)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由于现金折扣发生于销售货物之后,此时销售标志已经确定,因此税法规定现金的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也就是说增值税必须按销售标志确定的销售额计税。
上例中设该批发企业销售货物时提供现金折扣,客户10天内付款,享受5%的折扣,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则:
批发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额=1000×17%-800×17%=34(万元)
购货方应付款=(1000-1000×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