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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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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doc

上传人:drp539605 2019/4/26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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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二○一二年月日公布)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安全办[2011]25号)、《德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德政办发[2012]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禹城市范围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奖金审定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工作。   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以下称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和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各自的举报电话,明确受理范围,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受理事项。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举报途径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其他途径举报等。鼓励实名举报。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材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举报受理和处理。农业行政、水产、蔬菜、畜牧兽医部门受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举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商务部门受理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公安部门受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举报。    举报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举报内容涉及多个监管领域,首次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举报受理材料转交市政府食安办,由食安办确定主要受理部门及配合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报内容应当由上级部门查处的,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   第七条 有关部门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涉嫌违法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