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羄第444章香港教育学院条例二莁摘要:本条例旨在设立一个名为“香港教育学院”的法团,以提供师范教育及为研究及发展教育事业提供所需的设施,并对有关事宜作出规定。羆第444章第7条校董会及其职能薅学院须设有校董会,而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校董会─蒃(a)为学院的行政决策机构;肁(b)对学院的行政及学院事务的处理有全面控制权;及羇(c)可代表学院行使法律所赋予学院的权力,及须代表学院履行法律委予学院的职责。蚄(1994年制定)袃第444章第8条校董会的成员袂附注:聿与《2002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2002年第23号)所作的修订相关的过渡性条文见于该条例第53条。肆(1)校董会由下列人士组成─节(a)校长;薂(b)副校长(如有人获得委任);袆(c)由行政长官委任的1至3名公职人员;(由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膅(d)由教务委员会在其成员当中提名并由校董会委任的1至3名人士;螁(e)3名由下列人士互选产生的成员─(由2002年第23号第47条修订)莂(i)全职教务人员;及袈(ii)职级或级别相等于全职教务人员的行政人员;(f)不多于14名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既非公职人员亦非学院雇员的其他人士,其中─(由2002年第23号第47条修订)薇(i)至少5名是行政长官认为具有与香港的工商业或某专业有关经验的人;莅(ii)不多于3名是行政长官认为具有与香港或外地高等教育有关经验的人;及衿(iii)不多于3名是行政长官认为具有与香港或外地教育(高等教育除外)有关经验的人;(g)1名由校董会委任的学院全日制学生。(2)行政长官须从根据第(1)(f)(i)款所委任的成员中,委任─(由2002年第23号第47条修订)罿(a)校董会主席;蚅(b)校董会副主席;及袄(c)校董会司库。(3)根据第(1)(c)款获委任的校董会成员,任期不定,行政长官可酌情将其免任。(由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蕿(4)根据第(1)(d)或(f)款获委任的校董会成员─螆(a)任期为3年,或委任者在个别情况下指明的较短期间;螄(b)可藉书面通知向委任者辞职;芃(c)可获重新委任。(4A)当根据第(1)(d)款成为校董会成员的人停任教务委员会成员,他即须停任校董会成员。(由2002年第23号第47条增补)艿(5)根据第(1)(e)款选出的成员,任期为3年,但当他停任选出他的团体的成员,他即须停任校董会成员。袈(5A)根据第(1)(g)款获委任的成员,任期为一年。(由1996年第65号第5条增补)膆(6)所有根据本条作出的委任,均须在宪报公布。蚃(1994年制定。由2002年第23号第47条修订)肀第444章第9条校董会委员会衿附注:芄与《2002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2002年第23号)所作的修订相关的过渡性条文见于该条例第53条。膂(1)为贯彻其宗旨,校董会可设立其认为适当的委员会,并委任其成员,成员中可包括校董会成员以外的人。螀(2)各委员会主席均须由校董会委任校董会成员出任。蚆(3)校董会可藉书面将其职能转委予委员会,包括根据第11条委任署理校长或署理副校长的职能,并附加其认为适当的限制或条件,但下列职能不得转委─(由2002年第23号第48条修订)蚇(a)校董会在第7(a)及(b)条下的职能;薂(b)委任或罢免校长或副校长;(由2002年第23号第48条修订)薁(c)厘定学院雇员的薪酬及服务条件;螈(d)依照第14(2)条的规定安排拟备财政报告的职责;螅(e)批准根据第16(1)条所须向行政长官呈交的报告;(由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芅(f)根据第22条订立规则;芁(g)根据本条成立委员会或委任其成员的权力。(4)除非根据第22条所订立的规则另有规定,否则《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48至52条适用于各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委任。蝿(5)在符合本条及根据第22条所订立的规则的规定下,根据本条所设立的委员会可规管本身的程序。袄(1994年制定)蚄第444章第10条校董会的会议及程序肁(1)附表适用于校董会的会议及程序。薇(2)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校董会可规管本身的程序。芆(1994年制定)肄第444章第11条校长及副校长的委任螂附注:蚈与《2002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2002年第23号)所作的修订相关的过渡性条文见于该条例第53条。莄第IV部薃校长及副校长薂(由2002年第23号第49条代替)虿(1)校董会须委任一名学院校长,另可委任一名或多名学院副校长,薪酬及服务条件由校董会厘定。螇(2)在符合校董会的指示下,校长须负责学院的管理与行政,以及学院的学生和雇员的纪律。羂(3)如校董会根据第(1)款委任副校长,则副校长须履行校长所指明的职责,而校董会所指明的其中一名副校长,在校长丧失履行职务能力或不在香港的期间,或校长职位暂时悬空的期间,须执行校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