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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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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阜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刘庆强
二00二年九月十一日
阜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建设、规划、计划、公安、工商、财政、物价、司法等部门及拆迁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 拆迁申请书;
(二)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 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六)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本条第(五)项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安置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临时过渡期限及其具体措施。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制度。拆迁人在提出拆迁申请时,必须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含土地出让金)足额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并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人提供拆迁安置用房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有效证件。
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供水、供电、供气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被拆迁人不得损坏、拆除被拆迁房屋的公用设施。拆迁公告一经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确因特殊情况需改变拆迁范围或拆迁期限的,应按规定到原批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