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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dp4537 2015/11/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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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昌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姓名:张玉琴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硕士
指导教师:宁立成
20120602
摘要人体克隆技术可分为治疗性人体克隆技术和生殖性人体克隆技术。前者是利用克隆技术和通过对胚胎干细胞的定向诱导处理,产生某些人体组织;后者是利用克隆技术和母体子宫的孕育过程,制造出完整的人或具有某些人体特征的动物体。人体克隆犯罪是指在研究与应用人体克隆技术领域,利用人体克隆技术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以及与应用人体克隆技术密切相关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人体克隆犯罪尤其是生殖性人体克隆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动用刑法对这类犯罪加以规制。世界许多发达国家针对人体克隆犯罪进行了相关刑事立法,虽然由于各个国家的人文特点、伦理观念、国家利益的不同,导致各个国家在该领域的刑事立法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但是从大体趋势上来看,还是有许多规律可以探寻。这些域外立法经验,从立法模式、立法原则、具体制度设计方面为我国进行人体克隆的刑法规制提供了有益借鉴。为了更有针对性地打击人体克隆犯罪,使克隆技术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在对滥用人体克隆技术的危害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时,我国应采取单行法的立法模式。针对人体克隆犯罪进行刑事立法构建时,应当遵循科学立法、风险预防、超前立法、适当介入原则。不仅如此,我国还应当修改现行刑法,提高某些条文对于人体克隆犯罪的容纳程度。同时在单行法中增设一些人体克隆犯罪方面的新罪名,以期更加有效、更加全面地打击人关键词:人体克隆犯罪;刑事立法;规制体克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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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乱年,克隆技术随着“多莉虻牡涠澜纭K锰逑赴艘浦的技术,打破了自然状态下哺乳动物的传统生殖方式。克隆技术不仅使哺乳动物的无性繁殖成为可能,更使得生物被完全复制成为可能。该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将使得人类能够按照自己意愿制造生物,当然也包括制造人类自身。于是,克隆技术在人体领域的应用,引发了巨大的伦理争议。如果克隆技术在人体领域被滥用将导致人类遗传法则歧化,并可能会产生克隆人或半人半兽的混合体怪物等怪异现象,这些怪异的现象无疑会破坏社会的稳定秩序,给社会造成颠覆性的灾难。如果对这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加以预防与惩治的话,其对社会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因此,我国应该动用刑法介入对人体克隆行为的规范。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针对人体克隆的专门性立法,与其相关法律规定也只散见于一些伦理规范和行政法规中。这些法律规范立法层次过低、刚性效力不足,无法集中、系统、有力地预防和制止人体克隆危害行为,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此种情况下,对人体克隆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理论研究是非常必要的。我国对人体克隆刑法规制问题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只有少数学者以生命科技犯罪这一大类犯罪为研究对象,探讨如何动用刑法对其进行规制的问题。因为人体克隆犯罪属于生命科技犯罪的典型一类,因此在这些研究生命科技犯罪的文献中,对人体克隆的刑法规制问题也举例式的偶有提及。对该问题进行研究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著作有:刘长秋在其《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比较研究》中,对国外生命科技犯罪的刑事立法状况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了国外在规制该类犯罪时所采取的刑事立法模式和立法理念,其中从借鉴的角度略微提及了我国规制人体克隆犯罪应采取的立法理念。他在《刑法学视域下的克隆人及其立法》中,提出要增设专门规范人体克隆犯罪的附随型刑法,并在刑法典中增设某些人体克隆罪名;张绪治、谭家宝在《论生殖性克隆人犯罪》中,对刑法规制生殖性克隆行为的必要性作出了分析;熊永明在《论法国生物科技犯罪规定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启示》中,从刑事立法技术的角度,提出了我国规制生物科技犯罪的对策。从总体上看,针对人体克隆犯罪,这些学者的研
着手,对该问题进行研究。首先从克隆技术本身入手,科学界定人体克隆的内究存在一些缺陷:首先,他们大都以生命科技犯罪这一大类犯罪为研究对象,探讨对这一大类犯罪的刑事立法问题,这样就导致了对人体克隆刑法规制问题的研究过于片面、过于分散。虽然作为生命科技犯罪的典型代表,人体克隆犯罪的一些特点符合生命科技犯罪的共性,但是它还有其突出的个性,仅对生命科技的共性进行研究显然无法涉及人体克隆犯罪的各个方面。其次,人体克隆犯罪相比于传统犯罪,其科技含量高的特点尤为突出,这从客观上就要求在对其进行研究时,应当充分掌握其科学内涵,这就涉及到对刑法学、生物学跨学科的研究,但是现有研究成果在这方面有所欠缺。再次,这些研究成果对于人体克隆刑法规制提出的具体对策过于宏观、不够具体,没有针对现实中可能出现种种危害后果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对策。为了弥补人体克隆刑法规制问题在理论研究上的缺陷,笔者将从以下方面涵,并对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