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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东南贸易公与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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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东南贸易公与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doc

上传人:weizifan339913 2019/6/25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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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东南贸易公与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原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京市玄武区供销合作总店岔路口百货商店、原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京市生产资料总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北京宣武区紫光包装运输服务公司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6年7月24日作出(1996)沪铁中经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1997年11月27日,本院以(1996)沪高经监字第8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1993年4月22日,一审第三人北京市宣武区紫光包装运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公司)从北京北站发运两车钢材,收货人为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次日北京北站根据紫光公司变更收货人的申请,向原审上诉人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以下简称南京西站)发出变更收货人的铁路电报。货运到南京西站后,原审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供销合作总店岔路口百货商店(以下简称岔路口商店)持购销合同、付款凭证等,在原审上诉人南京市生产资料总公司(以下简称生资公司)储运经营部的协助下,以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的名义,从南京西站提走货物。原审认为,托运人未按规定在货运中途站或到站变更收货人的行为无效,南京西站按原运输合同交货并无不当。原审被上诉人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并非铁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无权直接向南京西站提出赔偿请求。遂判决:一、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993)宁铁经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东南公司的诉讼请求。东南公司再审提出,南京西站收到更正收货人的铁路电报后,仍向没有领货凭证的其他单位放货,过错明显,应承担错放货的责任。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处理。本院经提审查明:1993年3月,原审被上诉人东南公司与北京大中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大中公司)签订购买直径6线材的合同,并向大中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0万元。同年4月12日,大中公司将其给东南公司、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以下简称苏浙公司)各发一车计两车共100吨线材,通过北京市宣武区蓓蕾玩具厂,委托一审第三人紫光公司办理铁路运输手续。紫光公司套用XX73号铁路运输计划将该计划的原收货人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作为收货人,自己作为托运人向北京铁路局北京北站(以下简称北京北站)办理托运手续。同年4月23日,东南公司从大中公司取到领货凭证后,即对该凭证上的收货人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当天,北京北站接受紫光公司的更正申请,将这两车货的收货人分别更正为南通崇川联运公司驻宁办事处转东南贸易公司、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并向到站南京西站发出更正收货人的149号铁路电报,南京西站收到该铁路电报后并无异议。同年4月2日,两车线材被运抵南京西站后,南京西站仍通知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的上级单位、原审上诉人生资公司储运部提货,该部因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并非真正的收货人而未予提货。同年月日,原审上诉人岔路口商店持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传真、至生资公司储运部请求协助提货。生资公司储运部在岔路口商店要求提货的介绍信上批注同意,并加盖公章。岔路口商店持该介绍信至南京西站将东南公司的一车0吨线材提走。当天,北京北站站长又向南京西站发出重申上述更正收货人的48号铁路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