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政府在危机传播中的责任担当
摘要:危机事件以及与之对应的危机传播已经成为当下中国转型社会的常态。行政体制中的各级政府是危机传播中最为重要的主体之一,政府既是危机传播的实施者,更是危机传播的“导航者”,应当根据其法定职能担当起危机传播所赋予的重大责任。
关键词:危机传播政府责任
危机传播的概念,是顺应我国社会转型期急剧变化的社会现实而产生的。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过程中,经济政治改革开始进入“深水区”,改革开放日益触及到深层次的体制性问题,包括经济、政治、法律和家庭在内的社会制度系统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制度变迁,在社会发展序列上恰好应对着“非稳定状态”的频发阶段,即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以及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等人所说的“风险社会”(risk society)。在这一变革过程中,利益和权利在不同主体间重新分配、转移,形成诸多不稳定因素。在这些诱因的作用下,近年来我国重大突发事件激增,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危机事件频繁发生。危机事件的常态化决定了危机信息传播的经常化。在此背景下,“危机传播”的概念已经逐渐为学界和业界所熟悉,它是指“危机事件发生之前、之中及之后,介于组织和其公众之间的信息传播”①。也有学者这样定义:“危机传播是指针对社会的危机现象如何采取大众传播及其他手段,对社会加以有效控制的信息传播活动。它的目的在于,按照社会传播和新闻传播的规律,对危机处理过程进行干预和影响,促使危机向好的方向转化。
”②从危机传播的环节构成看,行政体制中的各级政府是其最为重要的主体之一,或者称为“高位主体”,具体表现在:政府是政策、法律(规范)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它行使着社会管理的职能,同时也是各种社会信息系统运行的参与者,体现在危机传播中,便是它的双重角色,即作为信息传播者,因其法定的社会管理者的角色,使政府拥有其他任何社会主体所不具备的获取、储存和对外发布第一手信息的权力;作为社会管理者,政府又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大众传媒及其他信息传播者进行管理和监督,行使把关职能。政府在危机传播中的角色地位至关重要,既是危机传播的实施者,更是危机传播的“导航者”,它从根本上控制和决定着危机传播的实施过程和整体走向。因此,政府应当根据其法定职能担当起危机传播所赋予的重大责任。
快速启动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通常情况下,政府是危机传播的一级(前端)信源,它是所有正规信息的唯一出口,具有其他任何信源所不具备的正式性与权威性。但是,社会角色的重要性与其因缺位而导致的后果的严重性是成正比的。这就要求危机事件发生后,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进入其角色,快速启动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在民主宪政体制下,行政公开是政府的义务,而知情权就是行政相对人(公民)的重要权利。尤其是在各种紧急状态下,知情权更是公众保障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首要权利。而在危机传播中,“及时”则是公众知情权的价值所在和实现的先决条件。
英国危机公关专家里杰斯特曾提出关于危机处理的著名的“3T”原则:“Tell you own tale”(以我为主提供情况);“Tell it fast”(尽快提供情况);“Tell it all”(提供全部情况)。显然,这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