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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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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
法行为。”
第七条第三款:“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
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
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
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
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
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
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
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
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中的违法行为。”
5、《工程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各级发展
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
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
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和
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
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
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
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
动中的违法行为。”
7、《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8、《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
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
罚。”
10、《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收费许可证》由国务院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样式,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印制,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别核发。”
1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 年 12 月 4 日国务院
修改)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
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
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
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12、《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
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3、《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
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14、《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
营业执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价格法》第十四条所
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
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5、《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
和区、县财政局、物价局是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主管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16、关于公布《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一、列入北京
市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由市物价局主
持听证。其中,在一定区县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市物价局
可以委托当地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二、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和《北